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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器产品出口退税税率

发布时间:2010.06.08 来源:沧州中泰衡器有限公司 阅读次数:
      2008年10月21日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《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,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下文给各有关协会要求各协会按照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出提高衡器出口退税率的意见。中国衡器协会经过调研,征求了部分衡器出口主要企业的意见,11月10日行文(中衡协[2008]44号)提出“恢复工业衡器、家用衡器、天平等出口退税率17%的申请”。

    中国衡器协会八届理事会三次会议11月16日在贵阳市贵州饭店召开。会上,协会再次对部分衡器产品出口企业进行调研,了解今年各企业出口情况。部分企业纷纷反映今年特别是下半年以来出口严重下滑,明年的出口情况更是不容乐观。对于各企业反映的情况,协会及时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紧急通知要求作了汇报。因此,国家在调整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时将衡器产品(海关编码8423系列)全部列入调整范围。

    根据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《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[2008]144号),经国务院批准,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得到提高,衡器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13%提高到14%。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。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